“警”车肇事房产公司埋单 公安局免责
一辆挂有甘O牌子的“警”车,将市民刘女士撞成植物人,该车的“使用人”却是兰州永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为此,刘女士的家属将司机、榆中县公安局和房产公司推上被告席。记者昨日获悉,该案已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甘O客货车肇事
2005年1月6日下午,一辆车牌号为甘O·A0507的客货车在嘉峪关路由东向西行驶时,将横穿马路的刘玉学女士撞成植物人。
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作出认定,认为甘O·A0507的司机宋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蹊跷:公安局成被告
刘女士的家属将肇事司机宋某、榆中县公安局及兰州永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结果:公安局无责
日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及兰州永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刘女士各种费用共27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肇事车辆甘O·A0507客货车系兰州永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后,经榆中县公安局同意落户并办理了公安专段号牌。
但该车一直由兰州永强房地产公司支配使用。榆中县公安局,既未支配肇事车辆的营运,也未从中获利,因此对车辆发生事故致人损害不承担责任。(赵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