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者、司法者应该带头遵守法律,给所有公民树立榜样
现代社会与古代社会的一个很大的区别,是现代社会更为注重法律。遵守法纪,是现代社会公民的首要美德之一。法治之所以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主要是由于法治与人治或德治相比,有突出的特点。这些价值表现在:
第一,法律是确定的而不是任意的。因为法律是确定的,所以,人们可以通过法律的规定,预期不管是政府,其他组织还是其他个人的行为,会据此决定自己应该采取的行动,人们就会知道,他们怎么做,才能合乎社会的要求,而不至于受到惩罚。
第二,法律是公开的,不是保密的。与人治相比,法治状况下的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公开的。在中国历史上,法家们虽然主张严刑峻法,但是,法家对于法律的理解,与现代社会对于法律的要求,相去甚远。因为主张统治者的威严和神秘,所以法家的所谓法律,常常是在秘密状态中制定的,只有统治者才能知道的东西,要达到“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震慑效果。这种情况下,人们并不知道统治者的法律是什么,就受到严厉追究。现代社会的法律决不是这样。现代社会中,法律是向所有人公开的。绝不允许有秘密的不被人所知的法律。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向社会公布,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条件。人们只有知道了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反对的,才能避开法律禁止的行为,作出合乎法律要求的行为。
第三,法律是得到人们普遍同意的,不是强加于人的。现代社会中,人民主权的主要特点之一,就是人民通过代议机构,享有广泛的立法权,法律不但对人民公开,而且从根本的意义上来说,基本法律尤其宪法,都是由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委托其代表经过协商和讨论,制定出来的。这种法律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是人民意愿的客观化。
第四,法律是理性的,不是专断的。虽然法律体现着人民的广泛的意志,但是,法律也体现着人类的理性能力。事实上,人类的理性能力,能够发现出普遍存在的公正之理,制定出合乎这种普遍公理的法律,这种法律与人治所体现的违背理性之举,有根本的区别。
正因为法律与非法律相比,法律具有如此优越的特点,因此,法律是人类社会中最为基本的规范。遵守法律也就成为光荣的行为,而违反法律的行为则是可耻的。目前,要让全体人民树立以遵守法纪为荣的价值观,需要有几个根本的措施。
首先,作为执法者,司法者,应该带头遵守法律,给所有公民树立榜样。从近几年我国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公布的权威数字表明,每年都有个别省部级领导干部、一些地级领导干部和县处级领导干部发生腐败问题,或被绳之以法、或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少数官员们带头损害法律尊严,是法治社会的大敌。
其次,社会的法律,应该更加体现人民的意志,人们需要更多善法。而另一方面,体现主权者意志的法律,也应该能够受到人类理性的制约,符合“天理”,对这样的法律的遵守,就是发自人们内心的需要,而不仅仅是害怕被法律惩处的权宜之计。(相关新闻见今日本报A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