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问:2006年3月份,她在榆中兰大校区综合市场租用的一铺面一遇到雨天就漏水,她多次让市场办派人对此进行维修,但事情一直被搁置。于是她停缴了物业费,现市场办将她商铺的电给停了,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律师答:不合理。首先,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应当保证乘租人能安全使用租用的房子,所租出的房子应当符合房子应当具备的用途。双方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对房屋维修没有特别的约定,出现漏水等情况,只要不是承租人人为造成的,都应当由出租方进行维修。出租方长时间不尽维修义务,就违反了双方租用合同的法定义务,承租人有权停止或减少相关应缴纳的费用。在这个事件中,出租方应当及时派人维修,而不应当停止供电,这样只会导致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