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丁炜娜为您报道日前,兰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省建一中、省建二中及甘肃机场集团公司公安机构等18所省属非工业企业所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及公检法机构将正式移交兰州市政府及所属县区管理。移交后,人员工资和离退休教师离退休费低于当地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逐年增加,两年后到位。
《通知》要求,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要做到零债务移交。根据《通知》规定,此次移交学校的中小学教师以2006年12月31日在职人员(包括内退人员)为依据,张榜公示,并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纳入移交范围。2006年12月31日前在移交单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一并纳入移交范围;2003年先期移交地方政府的原企业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纳入本次移交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愿划转的教职工由企业负责安置。
被移交单位接收单位
省建一中、省建二中、
省建三中、省建四中兰州市政府
省建一小、省建三小、
省建外派西湖小学
及阿矿中学、阿矿一校、
阿矿二校、兰州一毛厂等
地方学校离退休教师七里河区政府
省建二小、省建构件小学、
省建一安小学、
省建机械化小学、
省建四公司小学
及兰州铝厂中小学
离退休教师西固区政府
兰州钢厂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城关区政府
甘肃机场集团公司公安机构兰州市政府
工资待遇及经费补助
企业所属中小学、公检法机构在职人员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移交地方管理后,执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规定。其中,人员工资和离退休教师离退休费低于当地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逐年增加,两年后到位,所需资金一并纳入补助基数;人员工资和离退休教师离退休费高于同类人员标准部分不予保留。省属非工业企业中小学、公安机构移交市、县区政府后,所需经费补助按移交时间在2007年和2008年两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省财政共同承担,过渡期结束后全部由省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