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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西部商报  2008-04-17 08:50
领导干部调任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的《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家的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征求意见稿规定,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进行。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人的依据。

  根据征求意见稿,四种情况领导干部承担直接经济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失职、渎职行为;(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编辑: 杨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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