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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西部商报  2008-06-27 09:57
黄河评论:明确权责是推崇师德的前提

  前日,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将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保护学生安全”这一条被首次加入其中。(相关新闻详见今日本报A07版)

  “保护学生安全”本是教师教书育人职责的应有之义,实际上早已被蕴含在中小学的日常教育规范中。中小学生的校内外人身安全问题,长期以来广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并被很多学校纳入常规的校园实践。可以说,人民教师这一群体的绝大多数都在平素的教学活动内外,自觉或不自觉地将确保学生的安全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这一点应是毫无疑义的。

  但是,教师相对于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或说是义务,在目前的教育法规中尚无明确的规制,虽然这方面的相关内容更多的是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中,在实践中也更多的是依靠教师个人的师德素养来体现,没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毕竟是一种制度缺陷。这一点,在突如其来的5·12震灾发生时,于都江堰市光亚中学原教师‘范跑跑”那里,得到最突出的表征。

  身为行为能力受自身限制的未成年人,保护其安全是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教师责无旁贷的职责。我们固然要扬弃那种“一日为师,终身为父”式的传统师生关系模式,在倡扬以人为本时代理念和弘扬法治观念的当今,确立一种权利与义务明晰划分的新型师生关系模式,同样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对于肩负培养国家未来合格公民重任的教育工作者来说,这一明文规定无疑会令他们肩头的职责更显沉甸。那么依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政府在财力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各项社会保障与福利待遇,同样也是激发广大教育工作者推崇师德规范、热忱履责的应有之义。

编辑: 魏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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