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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西部商报  2008-07-04 08:24
黄河评论:法定让座不如落实“老弱孕专座”
瞿方业

  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有可能会被“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单哦。这是《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昨日,该草案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很多市民听说后提出了异议。 (据《河南商报》)

  公交车上给老人让座,原本是一个道义责任,靠民间的自觉性来履行,如果立法强制让人们让座,意味着道德问题上升为法律责任。法定让座的好处是,为尊老扶弱的良好社会公德托底,让座者可能在法规的强制下增多。不过应当看到,这一规则在道德合理性下掩盖的不合理处。

  其一,这个规则在具体过程中不好操作。车上那么多座位,哪一个乘客应当是法定让座责任人呢?认定的权力由谁掌握?总不能一个老人得不到让座,让所有坐着的青壮人士都受处罚吧。即使司乘人员有权指定让座者,如果有人不自觉,或者太累而不想让座,那必然会引发矛盾,不利于和谐出行。

  其二,乘客上车买票即与公交公司达成服务合同,公交方有义务保证乘客享有特定的权利,包括乘坐座位的权利。乘客自觉向他人让座其实是出让了自己所购买的权利,这与司乘人员处分乘客的座位权是两码事。规定乘客有让座的法定义务,表明公交公司有了违反服务合同的权利,可以随时剥夺乘客原本该享有的服务内容。乘客没有座位,在一些城市的做法是票价减半,这是更合理的规则,因为享受的服务不一样,价位应当不一样。而现实中许多公交车却是有座无座票价相等,这与乘客所受到的服务差别是不相符的。

  其实保障老弱残能有座位的更具操作性的做法是,落实“老弱孕残专座”。国外一些国家的“老弱孕专座”绝不允许普通乘客占用,如果有人厚着脸皮坐下来,一定会被司机赶下车。国内许多城市公交都设有“老弱孕专座”,但现实中却往往被许多青壮年人占据。如果规定法定让座,应当落实的就是这类座位而非其他乘客的座位。国内人多,在没有“老弱孕残”上车的情况下,普通乘客先坐坐也无妨,但如果有老弱乘客出现,其他乘客应当尽快让座。如果这样规定不让座罚款50元,相信大多数人都能坦然接受。

  其次,提倡让座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公交服务不到位的现实,人们对于站票和坐票的主观容忍,站票和坐票的价格相等,客观上不利于公交公司改进服务质量,还可能为了节约成本多拉客,人为地减少发车次数,这无疑是一些人没有座位的根源之一。要解决许多人“站车”的问题,就要根据不同时段多发车,还要实行站票坐票不同价位的制度,这将更利于公交改进服务,而不是把乘客无座的责任推给乘客,将公交公司服务不到位的事实演化成乘客的道德问题。如果法律无端地侵入道德领地,不但无助于厘清责任,同样有碍于民间靠自治力量进行的道德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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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魏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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