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杀害看不起自己的女促销员,被告人称自己遭刑讯逼供
昨日在兰州市中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桩离奇命案。据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月17日,一名女促销员在酒店的更衣室被杀,经调查是该酒店的传菜员所为,原因是该传菜员认为女促销员一直以来看不起自己,加之其他一些过节最终起了杀心。然而,法院庭审中,被告人却坚称自己被刑讯逼供,即使检察机关拿出12份证据也不能证明自己杀人。原告人和被告人各执一词,顿时使得此案迷雾重重。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2008年1月17日下午,一名女促销员死在酒店的更衣室里。经过警方的认真排查,几天后,公安机关将当时报案的男子抓获。经调查,报案男子是该酒店的一名传菜员。其同事指证,在案发当天,该男子曾经在更衣室附近出现。公安机关调取了该酒店的监控录像,也证明在案发当天,该男子在更衣室附近活动。公安机关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后,发现该男子有重大犯罪嫌疑,并发现死者的手提包、手机等物品消失。随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
公诉机关指控:惠某,甘肃省兰州市人,现年21岁,曾在2004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7年刑满释放。出狱后的惠某应聘到兰州一酒店做传菜员。2007年1月17日下午,惠某上厕所时,听到有人进入更衣室并将门关上。由于上厕所时,他不小心将鞋子弄湿,便想起更衣室里还有一双鞋子,后敲门进入更衣室换鞋。当时,正在更衣室的该酒店红酒促销员马某给惠某开了门。惠某换好鞋准备走时,突然想起马某平时看不起他们传菜员,遂心起怨恨转身进入更衣室,产生了要教训教训马某的想法。随后,两人发生撕扯,惠某伸出脚将马某绊倒顺势骑在马某的身上,掐死马某后逃离现场并在酒店后堂继续工作。当天下午1时左右,马某被人发现死在更衣室。经法医鉴定,死者系生前被人扼住脖子,窒息性死亡。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惠某当庭否认。他称,案发当天他一直在上班并没有杀害马某。当天下午大约1时左右,他与上班的同事一起去更衣室时,突然发现一女子仰面倒在地上,头朝里脚朝外,只记得此人下身穿着一条牛仔裤。随后,他立即拨打了110报警。没想到几天后,公安机关竟然将他抓获,称他杀死了马某。
庭审现场,公诉机关出示了12份证据,证明惠某杀害马某的事实。其中,惠某在公安机关做的几份笔录直接证明了他在1月17日杀害马某的犯罪事实及过程。还有惠某在看守所写的2份认罪书,也直接证明惠某杀死马某的事实。另外,惠某多位同事的证词证明在当天中午,大约有半个小时没有看见惠某以及惠某女友的证言,证明惠某在被拘留后,他们见面时,惠某亲口告诉她自己非常后悔杀害马某。同时,公诉机关还出示了该酒店的监控录像,证明在当天几个时间段,马某活动在酒店的几个消防通道,该通道距离更衣室非常近。
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这些证据,惠某称自己在公安机关做的有罪供述是因受到刑讯逼供,在看守所写的认罪书也是在胁迫下写的。惠某的辩护律师对于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提出了几点异议。1.他认为惠某同事的证词只能证明在该段时间内惠某不在工作间,不能证明惠某杀人的事实;2.酒店监控录像,只能证明在当时的一段时间内惠某的活动范围,无法证明其杀人,另外,监控录像对于更衣室的监控是一个盲区;3.被害人马某进入更衣室时带一个手提包和一部手机,在案发现场并没有找到手提包和手机,这些物证在哪?4.既然马某是被掐死的,为什么没有现场提取指纹?
在辩论阶段,公诉机关认为,惠某无视国法,因为小事怀恨在心,采用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致其死亡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严惩。而惠某仍旧否认了自己杀害马某的事实,并称自己没有这样的动机。惠某的辩护律师也为其作出了无罪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论是证人证言还是现场勘察的结果,没有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惠某杀害马某的事实,请求法庭给惠某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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