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全省扩大试点,试点后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将全面推行
昨日,甘肃省卫生厅向14市州卫生局发出《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新农合相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快推进扩大新农合门诊统筹试点工作和降低中医药和民族医院及综合医院中医科住院的起付线。经过试点之后,我省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和中医药报销将在我省全面推行。
10月1日起
扩大门诊统筹试点工作
10月1日起,正式启动扩大门诊统筹试点工作。扩大试点的范围:原则上每个市(州)应有一个县(市、区)开展门诊统筹试点工作。嘉峪关市、金昌市整市推进。酒泉市、临夏在原有1个试点县(市)的基础上再新增1个试点县(市、区)。
选择门诊统筹试点县(市、区)的标准:被选县(市、区)开展新农合工作至少2年以上,进展情况较好;当地农村卫生工作基础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与服务能力强;参合农民住院比例低,新农合基金沉淀比例高,农民受益程度较低等。门诊统筹基金的标准:原则上2008年每人每年门诊统筹基金不低于20元。基金来源于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和新农合统筹基金,并按1∶1比例筹集。
中医药
报销比例将提高10%
根据《通知》要求,还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引导政策。推广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验方、单方和适宜技术,使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参与多发病、常见病的治疗。充分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在新农合中的作用,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简、便、廉、验的优势,发挥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特色,让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服务惠及广大参合农民。重点要降低中医药和民族医院的起付线、提高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
(一)降低中医药、民族医院及综合医院中医科住院的起付线。参合农民在中医药和民族医疗机构和综合医院中医科住院的,报销起付线在原有标准基础上降低20%。(二)提高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报销比例。在门诊统筹补偿、纳入管理的慢性病补偿及住院补偿中,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三)扩大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的补偿范围。大力推广应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适宜技术,使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掌握10项以上中医药和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同时扩大中医药和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在新农合中的补偿范围。(四)积极探索单病种付费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筛选一批中医药和民族医药治疗疗效确切的病种,实行单病种费用控制,减轻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
普通门诊
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和补偿额度,由各县(市、区)对本地次均门诊费用水平、年门诊人次等情况进行全面基线调查,结合当年门诊统筹可用资金的规模,精确测算而定。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定在25%左右,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定在30%左右;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定在8元~10元,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定在6元~8元(纯中药门诊处方的补偿封顶额可以提高1元)。原则上参合农民的年门诊补偿次数,一般户均不宜超过10次。县级医院是否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院,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如果作为门诊定点医院,建议其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不超过20%,封顶额不超过20元。在县外以及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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