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平凉市中院对该起行政赔偿案进行了二审开庭,由于证据需进一步评议,法庭未当庭宣判
具有合法医师资格并行医多年的王某,因平凉市卫生局不给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对其开设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多次将该局告上法庭,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未获赔后,王某上诉至平凉市中院。昨日上午,平凉市中院对该起行政赔偿案进行了二审开庭,法庭未当庭宣判。
非法行医被责令停止诊疗活动
因具有合法医师资格和多年的行医经历,2003年10月,王某向平凉市卫生局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平凉市卫生局收到申请后,一直未做出书面决定。2005年,王某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以各种名义在崆峒区文化街开设医疗机构非法行医。随后,平凉市卫生局以多种理由、多次告知王某其行为违法,需要停止一切诊疗活动,但王某仍无证从事诊疗活动。2006年5月13日,王某又向平凉市卫生局申请设置研究所,平凉市卫生局均以该研究所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为由未受理,并于同年9月6日,以王某违反规定,做出了“依法取缔,责令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的行政处罚并没收了王某的财物。
为获赔偿几次三番对簿公堂
2007年4月4日,王某将平凉市卫生局诉上了法庭,要求该局履行颁证法定职责,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平凉市卫生局至今未给王某作出书面答复,不符合规定,一审判决,平凉市卫生局履行颁证法定职责。
2007年11月2日,王某将平凉市卫生局再次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法院作出了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的判决。王某不服,又于2008年2月27日向平凉市卫生局提出赔偿申请,平凉市卫生局于2008年3月4日做出答复,不承担赔偿责任。2008年5月7日,王某再次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再次上诉法院延期宣判
2008年5月7日,王某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平凉市卫生局赔偿被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设施计153502.8元,以及停业后造成的人员工资、房屋租金等费计234925.3元。同时,要求平凉市卫生局公开登报赔礼道歉。2008年5月8日,法院对王某的赔偿诉请,不予支持。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昨日,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诉平凉市卫生局行政赔偿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王某认为平凉市卫生局行为触犯了《行政许可法》,要求其赔偿296334.10元。而平凉市卫生局则认为,王某未经行政许可,非法开设医疗机构行医,属于取缔和行政处罚的非法行为。同时,卫生局责令其停止一切诊疗活动,但王某拒不履行。因此,卫生局对其诊所采取取缔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卫生局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王某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与王某实际违法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证据需进一步评议,法院将延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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