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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西部商报  2008-08-21 09:19
遭除名 打官司讨要经理职位

  劳动仲裁部门表示,调动员工岗位,应事先与员工协商并征得员工同意

  在兰州某换热设备公司工作的汪先生本是该单位的销售经理,由于单位内部岗位调动,汪先生降为生产车间的一名工人。面对工作性质和劳动报酬的巨大变化,汪先生向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昨日记者了解到该案仲裁结果:单位不经员工同意调动岗位无效。

  岗位调动经理变工人

  汪先生称,他在兰州某换热设备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08年1月26日,汪先生突然接到了公司的一纸调令,调令要求汪先生到公司的生产车间当工人。据汪先生讲,收到这张调令他感到非常委屈,他无法接受这个现实。最后汪先生没有按照单位的要求在岗位调动协议上签名。对于这次岗位调动,公司称这是单位内部的人才流动,汪先生应该服从单位的安排。

  违反劳动合同经理职位应恢复

  汪先生查看了一下自己的劳动合同,合同上显示,单位和他约定的岗位是业务销售。现在单位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调到公司的生产部门从事一线生产工作。这种岗位调动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应该先通知本人,在征得本人同意后才可以作出决定。由于汪先生不愿意到新的岗位工作,2008年2月,兰州某换热设备公司对汪先生作出了除名决定。2008年3月,汪先生向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请求仲裁单位仲裁。对于汪先生的申诉,兰州某换热设备公司答辩认为,汪先生不服从单位正常岗位调动在先,另外,后来汪先生在没有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就已经到另一家单位上班。2008年6月,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兰州某换热设备公司将汪先生调到生产部门工作,未和汪先生协商征得其同意,违反了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兰州某换热设备公司必须在接到仲裁书15日内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恢复汪先生销售经理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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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杨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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