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检索
甘肃日报集团报刊
 
   您当前的位置 :西部商报 > A02 正文
稿源: 西部商报  2008-09-15 10:00
供暖一旦涨价 三方共同承担
本报记者 施斌

  三部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按政府财政、企业和用户共同负担的原则缓解供热企业的经营困难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三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印发了《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应按照政府财政、企业和用户共同负担的原则,综合采取价格、财政、税收等措施,适当缓解供热企业因煤价上涨而导致的经营困难。

  通知明确,各地供热价格调价水平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供热成本变化、居民承受能力以及对物价指数的影响自行确定,需调整居民供热价格的,要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中央财政将加大对相关采暖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要增加对困难地区的财政补助,地方政府要增加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加大对供热企业补贴力度。同时,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财政部等部门还将继续给予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适当调整供热价格

  各地根据煤炭价格上涨情况,按照定价分工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具体调价水平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确定。原则上,非居民(包括公建和工业)供热价格,可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居民供热价格分步调整到位,调价幅度要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充分考虑对当地居民消费物价指数的影响。各地调整供热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按照规定程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加大对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将考虑煤炭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进一步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加大对相关采暖困难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省级财政也要筹集资金,增加财政补助,提高基层政府供热采暖相关支出需求的保障程度。地方政府应在维持现有供热财政补贴水平基础上,增加供热专项补贴资金,加大对供热企业补贴力度。

  对供热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为保障“三北”地区居民供热采暖,继续给予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低收入家庭给予照顾

  为避免因供热价格调整给低收入家庭生活带来较大影响,各地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在制定补贴或调价方案时对低收入家庭给予适当照顾,保证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价格调整而降低。

编辑: 闫文强

  相关新闻